法院查明:2010年至2017年,被告人李益民利用其担任西安曲江管委会副主任,西咸新区管委会副主任,泾河新城党委书记、管委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或者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200余万元。同时查明,被告人李益民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5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益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同时被告人李益民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李益民归案后,认罪、悔罪,如实供述罪行,且部分涉案财物已追回,依法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李益民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