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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年04月29日
真实案例警钟长鸣
切莫成为电诈 “工具人”

银行卡、电话卡出租出售竟然可能是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会造成怎样的严重后果?民众如何避免成为犯罪帮凶?结合所审理的典型案例,城固县人民法院法官提醒大家切莫成为电信诈骗的“工具人”。

案例一:“有银行卡吗?刷流水,一次可获利4000元。”被告人杨某从网上得知向他人提供银行卡给网络赌博刷流水一次可获利4000元后,遂按照对方的要求到达指定地点,将自己一张银行卡以及配套密码、手机、身份证等全部提供给跑分人员刷流水。经查,这张银行卡内流水金额共计人民币300余万元,杨某非法获利4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向对方提供银行卡用于资金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案例二:被告人周某得知“小张”在国外给网络赌博平台跑分,“小张”让周某为其提供银行卡接受网络赌博资金并取现,再将现金转入“小张”提供的银行账户,并承诺按取现金额的5%给周某提成。周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便同意为“小张”跑分。随后,被告人周某按上线指示,组织其他被告人李某、龚某、高某在不同银行网点通过转账、取现等方式对上述资金予以转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李某、龚某、高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犯罪情节,依法对四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案例三:在校学生罗某通过网络认识了一名昵称为“岁月无光”的人员,从而获悉了利用手机、音频对录线、电话卡搭建简易GOIP设备供他人远程拨打电话,每个小时可获得200元报酬。罗某便与同学金某等人搭建简易GOIP设备供他人拨打电话。共有五名被害人因接到上述GOIP设备所提供通讯技术打来的电话遭到电信诈骗。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金某、岳某为网络犯罪活动提供通讯帮助,其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电话卡、银行卡是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必备工具和生存土壤,形成了开卡、收卡、贩卡的犯罪链条。涉“两卡”类犯罪的人员因防范意识较差,在面对“轻松赚钱”的诱惑时,往往轻易将个人银行卡、电话卡出租或出售给他人,最终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在此提醒大家,一定要增强防范意识,做到自己“两卡”不出售,他人“两卡”不购买。

通讯员 丁柯涵 邓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