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嘉 实习生 王子予 何奕琪)近日,陕西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委金融办联合印发《陕西省养老领域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养老贷)风险补偿实施细则》,在省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项下设立“养老贷”风险补偿子项目,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养老领域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助推全省养老产业高质量发展。
《细则》共六章二十六条,明确贷款对象为经营活动发生地在陕西省内、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养老领域中小微企业。
在贷款条件方面,《细则》规定,“养老贷”单户贷款额度最高3000万元;结合养老企业经营状况、项目建设实际综合核定贷款期限,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固定资产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BP,合作银行不得另外收取贷款保证金、融资手续费等任何其他费用。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的,以信用方式投放,企业无需提供抵押、质押等担保措施;单户贷款额度超过500万元的,可追加其他抵押、质押措施。
在风险补偿方面,《细则》明确,“养老贷”风险补偿对象为确定的合作银行,申请补偿须同时满足:贷款对象为“养老贷”白名单企业,且为签订合作协议后新发放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贷款符合《细则》关于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利率等要求;贷款资金仅限用于企业日常经营周转、养老设施建设、智慧养老系统建设、旅居康养项目建设等经营性业务及符合监管要求的固定资产项目建设,严禁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并购贷款、民间借贷、资本市场投资或其他监管明令禁止的用途。
对确认的不良贷款本金余额,按以下比例给予风险补偿:单户企业贷款500万元(含)以内的,补偿比例为70%;500万元—1000万元(含)的,补偿比例为60%;1000万元—2000万元(含)的,补偿比例为50%;2000万元—3000万元(含)的,补偿比例为40%。
《细则》强调,“养老贷”业务整体贷款不良率原则上不超过4%;当合作银行“养老贷”业务不良率超过4%时,暂停新增贷款投放,待不良率降至4%以下,经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委金融办研究同意后,恢复新增贷款投放。对合作银行“养老贷”业务不良率超过4%的部分,省风险补偿资金不予补偿。单户企业在“养老贷”风险补偿资金下每次只能申请一笔贷款,且不得在其他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子项目下同时申请贷款;已享受过市(县)设立的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贷款,不得再申请“养老贷”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