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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出台地方性法规 对校园欺凌说“不”

  据新华社电  为了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保护学生身心健康,天津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1日表决通过了《天津市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若干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规定指出,在班级等集体中实施歧视、孤立、排挤的;多次对特定学生进行恐吓、谩骂、讥讽的;多次索要财物的;多次毁损、污损特定学生的文具、衣物等物品的;实施殴打、体罚、污损身体等行为的;记录、录制、散布实施欺凌过程的文字、音频、视频等信息的。这些行为都被视为校园欺凌。

  《规定》明确,对实施欺凌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不同方式的惩戒,学校可通过批评教育、纪律处分、警示教育等方式加强教育,对实施校园欺凌屡教不改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转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教育和矫治;对实施校园欺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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