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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印发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本报讯(记者 王嘉)8月22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慈善组织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提高慈善行业公信力,促进我省慈善事业发展,省民政厅印发了《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明确了慈善组织应该向社会公开包括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法定代表人和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办事机构负责人名单、分支机构业务范围;招募志愿者的要求、第三方的评估结果、慈善组织年报、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向社会公开:募捐基本信息,包括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备案的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募捐实施信息,包括募得款物情况、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慈善组织设立的慈善项目,由慈善信托支持的,应在基本信息中公开相关慈善信托的名称。慈善组织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在基本信息中公开合作方的有关信息。

  《实施细则》明确,慈善组织不得公开的信息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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