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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10部门制定出台《实施意见》

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

  记者昨日获悉,陕西省民政厅联合教育厅等10部门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用制度的呵护与关爱,更好托举起我省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明天。

  《实施意见》提出,重点加强贫困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救助帮扶。推动深度贫困地区儿童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动员引导广大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力量深入贫困地区、深入贫困服务对象提供关爱服务。加大贫困地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力度,优先支持贫困地区示范性“儿童之家”建设,帮助深度贫困地区解决特殊困难和薄弱环节,补齐短板,提升服务水平。市级儿童福利机构不断拓展集养、治、教、康于一体的社会服务功能,探索向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开放。支持贫困地区尤其深度贫困地区和革命老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提升服务能力。

  《实施意见》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成立独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主要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遭受监护侵害、暂时无人监护等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协助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监护监督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散居孤儿、社会残疾儿童及其家庭的临时照料、康复指导、特殊教育、精神慰藉、定期探访、宣传培训等工作。

  同时,应因地制宜优化儿童福利机构区域布局,推动将孤儿数量少、机构设施差、专业力量弱的县级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向市级儿童福利机构移交。有条件的市级儿童福利机构可开办特教学校和特教幼儿园,向有需求的家庭辐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抚养照料儿童能力不足的,可就近委托儿童福利机构代为养育并签订委托协议。

  我省将加强基层儿童工作队伍建设,每个村(居)委会设立1名儿童主任,由村(居)民委员会委员或者专业社会工作者、社区专职工作者等人员担任;每个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1名儿童督导员,对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实行实名制管理。推进城乡社区“儿童之家”建设,打造儿童关爱服务的社区平台,将儿童之家建设纳入城市、乡村社区建设的重点内容,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儿童之家,推动建立完善社区儿童关爱服务体系,打通为儿童服务的“最后一公里”。

  按照《实施意见》,各地民政部门要按照“分层级、多样化、可操作、全覆盖”的原则组织开展儿童工作业务骨干以及师资培训。地市级民政部门负责培训到儿童督导员,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培训到儿童主任,每年至少轮训一次,初任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开展工作。要求各地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及时调整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加强统筹协调,研究推动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细化了各部门工作任务,提出培育孵化儿童类社会组织,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发动多方力量参与儿童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

  本报记者 王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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