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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年04月20日
“订金”变“定金” 退款遇波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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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读者李先生向三秦都市报965369热线反映,他在小石甄选名车(天台八路店)看中了一辆车,拿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后发现该车之前已有四次过户记录,并非销售说的“没有过户”,此外,合同与收条上的“订金”和“定金”表述不明,因此要求退款。

李先生家住甘肃庆阳,上周末来参加杨凌马拉松比赛,顺道来西安看二手车。4月13日,他在小石甄选名车看中了一辆二手奥迪Q5,试驾之后觉得不错,便签订了机动车交易合同书并支付5000元“订金”。合同签订后,他发现合同书甲方(卖方)为个人姓名而非公司名称,签名栏也仅有个人签字并无公章,并且没有“订金”收据,只是在合同空白处手写了“订金5000元”,便联系销售人员约定第二天补签。

李先生介绍,4月14日,商家与他补签了一个收条,不过合同上的“订金”在收条上却写成了“定金”,而公章为“西咸新区凡特宏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并非“小石甄选名车”,加上发现机动车登记证书显示该车已有四次过户记录,跟之前销售介绍的情况不符,便感觉这笔交易有点不靠谱,“我要求全额退还订金,他们不同意。”

4月17日上午,记者来到小石甄选名车(天台八路店)找与李先生交易二手车的商户了解情况。商户负责人张先生表示,4月13日他没在店里,销售人员最初跟李先生说该车“应该没有过户”,在跟其他同事确认有过户记录后,也将情况告知了李先生,在签订交易合同后李先生突然不要车了,按照合同约定“定金”不予退还,如果李先生还愿意购买这辆车,可以适当延长质保期并在价格上给予一定优惠。

对于公章为“西咸新区凡特宏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问题,张先生表示,“小石甄选名车”是卖场的名字,就像一个大商场,而自己则是商场里入驻的商户,商户都有自己的营业执照和注册公司,盖章不会是“小石甄选名车”的名字。

记者提出购车合同上原本写的是“订金”,而收条上又写成了“定金”。张先生表示,跟当天销售了解之后会进一步跟顾客沟通协商解决。当天12时30分左右,李先生打来电话告诉记者,双方经过协商,目前商家已经全额退还了5000元。

定金还是订金?一字之差意思可能完全不同。陕西志辰律师事务所刘忆恒律师介绍,定金是一种法律概念,通常用作债权担保,具有担保合同履行或成立的功能;订金则更多被视为一种习惯性用语,而非法律概念,通常不具备定金的担保性质,被视为预付款。在违约情况下,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则无权要求退还定金,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则需双倍返还定金。对于订金,如果合同未能成立,给付方通常可以收回订金,而收受方则需全额退还。如李先生这种情况,合同与收条上两个字不同,一般来说以合同上的条款为准。

文/视频 本报记者 文晨 陈昭妤 实习生 张方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