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致:各合作单位、社会公众
一、关于公司公章的合法性
1.1 本公司依法在公安机关指定单位刻制并备案的公章,印文内容为“陕西弘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编号:6101130004844)”。
1.2 本公司从未授权任何个人、部门、分支机构或其他第三方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另行刻制、持有或使用带有本公司名称、徽记、标识的公章、合同章、财务章、项目章等各类印章。
1.3 凡未经本公司书面授权并加盖备案公章确认而出现的任何印章(含电子印章、影印件、扫描件、临摹件等),均属私刻或伪造。该等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构成违法犯罪,本公司将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追究行为人的刑事、民事及其他法律责任。
二、关于对外授权及付款生效要件
2.1 本公司对外签署合同、协议、补充协议、结算书、付款委托书、承诺书或其他任何可能产生付款、担保、债务、赔偿等法律后果的文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项条件方为有效:
(1)加盖本公司备案公章;
(2)由本公司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
2.2 任何仅加盖“项目章”“资料专用章”“技术专用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或仅有工作人员、项目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受托人签字的文件,均不构成对本公司的有效授权或约束。
2.3 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未按上述2.1条要求取得有效文件而擅自向第三方付款、结算、抵债、承诺或作出其他处分,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及损失由行为人自行承担,本公司概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保留追偿权利。
三、风险提示与合作要求
3.1 请各合作单位在收到任何加盖本公司名称印章或代表本公司接洽业务的文件、票据、函件时,务必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
电话:13098292888(工作日9:00-17:30)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东大街菊花园饮马池16号陕西弘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务部(邮编710000)
3.2 对于发现的疑似伪造印章、虚假授权、冒名签约等情形,请立即向本公司法务部举报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3.3 本公司将对提供有效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并依法保护举报人信息。
四、法律后果声明
4.1 凡违反本声明规定,擅自刻制、持有、使用伪造印章,或未经授权对外以本公司名义实施民事、商事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立即停止侵权,并在本声明发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书面说明情况、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4.2 本公司已委托律师事务所全程跟进维权事宜,并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报案、起诉、申请财产保全、列入失信名单、媒体曝光等一切合法手段追究其刑事、民事、行政责任。
五、附则
5.1 本声明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视为本公司对所有合作单位的正式法律告知。
5.2 本声明解释权归陕西弘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
特此声明!
陕西弘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25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