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供暖刚开始一周时间,家里暖气片摸上去只有一点温度,而供热企业选择中午来测温……”近日,西安市民刘女士向三秦都市报“82267387问暖热线”反映称,上一供暖季家里暖气温度不热,供热企业测温却说达标。对此,她表示,供热企业应该在早晚气温低时来测温才有意义,而且标准偏低,希望能够提高标准。
11月6日,记者咨询供热企业,工作人员表示,理解市民对生活品质的追求,希望家里更暖一些,不过,目前18℃室温标准是由《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规定的。针对市民的需求,供热企业也会跟各相关部门沟通。
对于市民提出测温时间的异议,按照规定,供热企业接到用户投诉的,应在12小时内回应并安排进行入户测温。在测量室内温度时,应在门窗关闭30分钟以上的情况下,将测温表放置在房间中央位置,距地面1米至1.5米处,以测温表读数稳定后显示的温度为准,工作人员一般需要测量客厅和卧室至少两间房子的温度。目前对于测温的要求确实不够详细,不排除工作人员执行时有不规范的情况。不过,测温结果要由测温单位和用户同时签字才行,测温结果将作为退费依据。
根据供热用热双方确认的不达标天数,去除基本热费后,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供热企业应当于每年集中供热期结束后至6月30日前通知用户并办理退费。
如果对测温结果有异议,用户可以向所在辖区的区(县)集中供热行政管理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投诉,区(县)集中供热行政管理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将在接到投诉后24小时内回应,并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测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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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文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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