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文晨)供货商与买家长期合作,结果却连对方信息都不了解,这样的事其实并不新鲜。近日,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多年稳定供货,结款时却连买家都认错的买卖合同纠纷。
马大在西安开设了潮鲜水产经销部,其弟马二与妻子小芦开设了渔泽水产经销部,均办理了工商登记,但马二与妻子小芦长期借用马大潮鲜水产经销部门头及房屋从事营业活动。
2013年至2016年间,食品厂老板小王向小芦供应八宝甜饭等食品20余次。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未约定单价,每次交易均由小芦联系订货,小王发货至潮鲜水产经销部,马二则不定时支付一些货款。于是,小王一直以为跟自己做生意的是潮鲜水产经销部,马二是潮鲜水产经销部业主。
2018年双方对账结款时,马二与小芦认为其已支付所有货款,小王则认为尚有货款未付清,经多次催促无果后小王以潮鲜水产经销部、马二、小芦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庭审中,潮鲜水产经销部业主马大表示案件与他无关,自己从未见过小王,更没有与其建立买卖合同关系。此时,小王才发现一直错认马二为潮鲜水产经销部业主。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芦联系购货时以潮鲜水产经销部名称出具收条,系小芦以该水产经销部的名义与原告小王建立买卖合同关系,马二系该水产经销部的实际经营者,夫妻二人以该水产经销部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欠付货款应由潮鲜水产经销部承担还款责任,马二与小芦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提醒,将营业场所或资质出借给他人使用,发生纠纷时可能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营业者应提高风险意识,发现他人擅自使用或冒用自身名称或资质应当及时采取法律手段制止。同时,交易时精准核实相对方信息,规范签订书面合同。(文内人物及公司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