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赵明)5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召开,听取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修订草案)》《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3年12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若干措施》,明确了我省水土保持工作的目标任务和35项具体工作措施。” 陕西省水利厅厅长郑维国表示,《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在依法加强和规范我省水土保持及河道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制定较早,存在与上位法规定及国家新要求不一致、不适应的情形。“对这两部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正是十分必要的。”
根据《黄河保护法》关于建立省际河湖长联席会议制度的规定,《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增加第六条,规定在我省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湖长体系,并明确了各级河湖长的职责。
根据《黄河保护法》关于河道采砂管理的规定,对《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作了修改,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禁采区,规定禁采期,并向社会公布等内容。
根据《黄河保护法》关于河道保护的规定,对《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作了修改,规定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妨碍河道行洪活动等内容。
根据《河道管理条例》关于河道安全管理的规定,对《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作了修改,完善了危害河道安全的禁止性行为和限制性行为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