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文晨)公司欠薪,员工离职,公司是否该支付经济补偿金?近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劳动纠纷案件作出判决。
王某2016年12月入职西安某科技公司任硬件工程师。2018年3月,双方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续订书,约定自2019年3月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3年11月,王某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离职,并向公司邮寄《工资补发告知函》《被迫离职告知书》,公司出具了离职证明。
之后,王某提起仲裁,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向王某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公司不服诉至法院,称已足额发薪,王某违规离职未办交接,严重违反制度,不应支付补偿金。王某则主张公司拖欠2022年至2023年工资,并表示自己因公司未及时缴纳社保、公积金,单方面违反劳动合同降薪才被迫离职。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主张王某违规办理离职手续,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而王某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离职原因,是因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主张已向王某足额发放工资报酬,不存在拖欠情况,但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而王某提交的银行流水和工资条可以证明公司每月欠发王某工资,王某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故法院判决该公司向王某支付欠付工资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法官提醒,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劳动的应得报酬,足额发放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每月无故克扣被告的补贴、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